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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颁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增强台湾地域医师(如眼睛保健食品, 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时间行医的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效法》(如下简称《执业医效法》)、《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等法令、律例,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备台湾地域正当行医资历的医师。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时间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跨越3年的临床诊疗勾当。
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时间行医理当依照本划定举行执业注册,获得《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同一建造。
第四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时间行医,理当合适大陆有关台湾地域职员的就业划定,由大陆具备自力法人资历的医疗机构约请并作为聘任单元。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时间行医的执业注册构造为医疗机构地点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分和中医药办理部分。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时间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种别可觉得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种别之一。执业范畴理当合适《执业医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畴的划定。
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时间行医执业注册,理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时间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台湾永恒住民身份证实质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畴相顺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实;
(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行医资历证实;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康健证实;
(七)无刑事犯法记实的证实;
(八)大陆聘任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定的协定书;
(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质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需颠末台湾肩周炎,地域公证构造的公证。
以上质料理当为中文文本。
第七条 台湾医师可以自行打点或书面拜托大陆的聘任医疗机构代其打点短时间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第八条 卖力受理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构造理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审核。对审核及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证书》。
第九条 《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证书》有用期应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候不异,最长为3年。有用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理当从新打点短时间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第十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时间行医必需遵照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律例、部分规章及诊疗照顾护士规范、通例,尊敬本地的风尚习气。
第十一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时间行医必需在执业ONAKA膳食纖,有用期内依照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种别、执业范畴从事响应的诊疗勾当。
第十二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时间行医理当依照《医师按期稽核办理法子》和卫生部有关划定接管按期稽核。
第十三条 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聘任的医疗机构理当在30日内陈述准许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理当刊出注册,收回《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谈判台湾医师消除聘任瓜飛梭雷射,葛的;
(二)身体康健状态不适合继续执业的;
(三)在稽核周期内因稽核分歧格,被责令暂停执业勾当,并在暂停执业勾当期满经培训后再次稽核仍分歧格的;
(四)违背《执业医效法》有关划定,被撤消《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典质、让渡、涂改《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灭亡或被宣布失落的;
(七)受刑事惩罚的;
(八)被公安构造取缔大陆居留资历的;
(九)卫生部划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营业的其他情景的。
第十四条 台湾医师因本法子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景而被刊出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大陆短时间行医。
第十五条 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设立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信息盘问体系。
执业注册构造在审核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注册申请时理当举行有关信息盘问。
执业注册构造核发或刊出《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证书》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卫生部指定的盘问机构存案。
聘任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的医疗机构理当将台湾医师稽核和执业环境向注册构造和卫生部指定的盘问机构陈述。
第十六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时间行医时代产生医疗变乱争议的,依照《医疗变乱处置条例》及有关划定处置。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任未经大陆短时间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勾当,视为聘任非卫生技能职员,依照《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划定处置。
第十八条 台湾医师未获得《台湾医师短时间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未依照注册的有用期从事诊疗勾当的,依照《执业医效法》第三十九条划定处置。
第十九条 台湾医师未依照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种别、执业范畴从事诊疗勾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分责令更正,并赐与告诫;过期不改的,依照《执业医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划定处置。
第二十条 获得大陆《医师资历证书》的台湾住民申请在大陆执业注册的,依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法子》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划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划定与本划定不符的,以本划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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