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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業醫师法》、《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醫藥打点局办公室關于台港澳醫师获得大陆醫师資格有關问题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灣地區醫师,是指具有台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并且是台灣地區永久性居民的醫师。
台灣地區醫师可申请获得的大陆醫师資格类别為临床、中醫、口腔。
第三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業醫师法》及其有關规定的台灣地區娛樂城送點數,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醫师資格认定。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得到台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满5年的台灣地區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台灣地區專科醫师資格证书;
(三)在台灣地區醫療機构中执業。
第四条
申请醫师資格认定,该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台灣地區醫师大陆醫师資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翻譯社,2张;
(三)台灣地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本色料;
(四)与拟申请醫师咳嗽怎麼辦,資格类别相应的醫學專業學历证明;
(五)台灣地區行醫执照或行醫权证明;
(六)与拟申请醫师資格类别相应的台灣地區美國黑金,專科醫师执照或專科醫师資格证明;
(七)台灣地區相關醫療機构的在职证明或执業登记证明;
(八)执業期内无不良行為记录的证明;
(九)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門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三)至(九)项的内容必须经過台灣地區公证機關的公证。
以上质摒挡當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門负责台灣地區醫师申请大陆醫师資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事变。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请材料後,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举办验证并审核,并签定审审定见。
省级卫生行政部門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给与执業醫师資格,并公布卫生部统一印制的《醫师資格证书》。
第七条
省级中醫藥打点部門负责台灣地區中醫醫师(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结合)申请大陆醫师資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門公布卫生部统一印制的《醫师資格证书》。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門对得到《醫师資格证书》的人員情况予以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得到大陆醫师資格的台灣地區居民《醫师資格证书》编码由年度代码、省、自治區、直辖市代码、醫师级别代码、醫师类别代码、居民有效证件号码和地區代码共27位组成。其中,第1-4位是降血壓藥,得到醫师資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核發《醫师資格证书》的省、自治區、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業醫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業醫师类别代码。第10-19位是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证代码,第20-24位為“0”,第25-27位是TWN。
第十条
得到大陆《醫师資格证书》的台灣地區居民申请在内地执業注册的,按照《醫师执業注生髮,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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